不一定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需满足三要件:
主体适格: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如用人单位为合法登记的企业,劳动者年满16周岁且具备劳动能力。
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如遵守考勤、考核等规章制度。例如,某餐厅口头雇佣服务员,要求其每日定时到岗、服从排班,并支付月工资,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劳动是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需与用人单位业务直接相关。如某工厂口头雇佣工人从事生产线操作,其劳动属于工厂核心业务,可认定劳动关系。
若仅是临时性、一次性劳务提供,如家庭雇佣保姆打扫卫生一次,则属于民事雇佣关系,受《民法典》调整,不适用劳动法。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上述三要件的,劳动关系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可认定工伤,但需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若口头雇佣符合劳动关系要件,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可申请工伤认定。
例如,某建筑工地口头雇佣工人施工,工人因安全措施不足坠落受伤,若能证明其受工地管理、劳动是工地业务组成部分,则可认定为工伤,享受医疗费、伤残补助等待遇。
若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则需通过民事途径要求雇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赔偿标准通常低于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应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形下(如违法转包)可突破劳动关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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