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与证据固定:与拆迁方沟通时,明确补偿不合理之处,要求重新评估,并保留书面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
2.申请信息公开:要求拆迁方公开补偿方案、评估报告、规划许可等文件,核查其合法性。例如,海南三亚棚改案中,法院因政府未送达评估报告、剥夺复核权而撤销补偿决定。
3.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起诉。河南某公司案中,最高法认定政府未兑现“优惠补偿”承诺,判决支付841万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复核: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说明异议点。
2.专家鉴定: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例如,某企业因对厂房评估价不满,通过鉴定将补偿额提升30%。
3.法律救济:若评估程序违法(如未实地查勘、未公示结果),可主张评估报告无效,并要求重新评估或直接起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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