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轻伤一级的,应赔偿以下费用:
1、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为准,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实际支出。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无收入的,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5、残疾赔偿金:若构成伤残,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伤残等级计算20年,年龄超过60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具体赔偿金额需结合实际损失、证据材料及当地经济水平综合确定,一般范围在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之间。
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一级与二级的区分主要体现在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
1、轻伤一级:指原发性损伤或其并发症未危及生命,但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明显影响容貌。
2、轻伤二级:损伤程度较轻,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影响容貌。
在法律后果上,两者均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故意伤害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民事赔偿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对轻伤等级作区分,赔偿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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