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不能直接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通过继承房屋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继承人符合集体成员资格:若继承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可继承房屋并长期使用宅基地,享有翻建、改建权利。
继承人不符合集体成员资格:若继承人为非本村集体成员(如城镇居民或外村村民),仅能继承房屋所有权,不得翻建、改建。房屋自然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继承需通过房屋继承实现,流程如下:
确定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指定继承人办理;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办理继承公证:继承人携带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等材料,至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确认继承人身份及房屋权属。
申请过户登记:继承人持公证书、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核发新证并注明“权利人为原成员住宅合法继承人”。
后续管理:非集体成员继承人需遵守房屋维护义务,禁止翻建、改建;集体成员继承人需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否则不得办理新增宅基地审批。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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