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贪污贿赂罪的主体是什么?贪污贿赂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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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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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多单位的人都会选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便利,这就有可能导致贪污受贿。那么贪污贿赂罪的主体是什么?贪污贿赂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们整理了南京贪污贿赂犯罪律师的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贪污贿赂罪的主体是什么?

本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就自然人而言,大部分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如行贿、受贿等。就单位而言,既有纯粹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没收财产罪,也有不纯粹的单位犯罪,如向单位行贿罪。
二、贪污贿赂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八章关于贿赂和腐败犯罪的规定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罪论处。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通谋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罪行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轻微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多次贪污不处理的,按照贪污数额累计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归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行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行贿罪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业务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因被敲诈勒索,未取得不当利益而给予财物的,不属于受贿。
第三百九十条犯受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所得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收受礼品,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交而不上交,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视为违法所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缴财产差额部分。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本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