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四百九十条,三方协议(即《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满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前提下,具有合法约束力。
其核心法律效力体现在三方面:
一、协议签署后,毕业生、用人单位与学校三方需按约定履行义务,如毕业生需按时报到、用人单位需接收档案、学校需协助办理派遣手续等。
二、若任一方违约,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例如毕业生单方面解约需支付违约金(通常不超过月工资),用人单位毁约则需赔偿毕业生损失。
三、协议条款需符合劳动法律规范,例如违约金设定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责任的限制性规定。
需强调,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仅限于就业意向阶段,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协议自动终止,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规范。
此外,协议签署需遵循自愿原则,学校不得以毕业证、报到证发放为条件强制学生签署。
三方协议对毕业生职业发展的影响呈现双重性:
一方面,其通过明确岗位、薪酬、报到时间等条款,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保障,减少入职后因待遇不符引发的纠纷;同时,协议签署有助于毕业生锁定应届生身份,在未缴纳社保、档案未调离学校或人才市场的前提下,仍可享受国考、事业编等考试的应届生优惠政策。
另一方面,协议可能限制职业灵活性,例如毕业生若需报考公务员、参军或参加“三支一扶”等项目,需提前与用人单位协商解约,否则可能因企业拒绝出具解约函而错过招考窗口期。
此外,协议对档案管理具有直接影响,毕业生需按协议约定将档案转至用人单位或所在地人才市场,若频繁更换工作,档案转移可能增加管理成本。
对学校而言,三方协议签署量直接影响就业率统计,进而影响招生吸引力与财政拨款;对用人单位而言,协议可降低招聘成本,但若毕业生大规模违约,可能被列入高校合作黑名单。
建议毕业生签署前审慎评估职业规划,重点关注违约金、解约条件、岗位具体职责等条款,必要时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或法律顾问咨询。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