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交通事故交警不出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了解原因:首先向交警部门询问不出具责任认定书的具体原因,若因事故情况复杂、调查尚未完成等合理原因,应耐心等待。
2、向上级反映:若认为交警部门无故拖延或存在不合理情况,可向该交警所属的交警大队或支队反映情况,说明未收到责任认定书及具体经过,要求督促其尽快出具。
3、保留证据:自行保留事故现场的证据至关重要,这些证据在后续可能的法律程序中能起到关键作用,比如照片可直观反映事故现场情况,证人证言能提供关于事故的细节描述。
4、法律途径:若上级部门督促无果,当事人可以收集好事故相关证据,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制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交警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尽快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要求如下:
1、制作时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完成。若交通肇事逃逸,应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若需检验、鉴定,应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
2、载明内容:应详细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以及作出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3、签名盖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4、送达当事人:制作完成后,应分别送达事故当事人,并告知其申请复核、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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