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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制止焚烧行为是否合法?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5-06-20 浏览:
导读:2023年9月2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文屯村发生一起恶性暴力事件:53岁村民胡某清在禁火区焚烧草木灰,村支书蒋某萍巡逻发现后劝阻,胡某清因情绪失控持锄头连续猛击蒋某萍头部致其死亡。该案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胡某清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于2025年4月29日执行。此案暴露基层执法风险与法治意识缺失问题,引发社会对村干部人身安全保障及农村法治建设的广泛讨论。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故意杀人罪”的相关问题。

村支书制止焚烧行为是否合法?

  村支书蒋某萍制止焚烧行为属于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及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蒋某萍作为村干部,负有巡查、劝阻及报告违法行为的职责,其劝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村支书制止焚烧行为是否合法?

凶手被判死刑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胡某清被判处死刑符合法定程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胡某清因琐事持锄头连续击打蒋某萍头部致其死亡,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无自首情节。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以上则是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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