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空置房物业费支付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这意味着,即使房屋处于空置状态,业主仍需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
二、空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
一般情况下,空置房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与普通住房相同,即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全额支付物业费。
然而,对于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有权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并按照规定或约定的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这一规定并非全国统一,具体比例可能由当地价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空置费是否包含电梯费需分情况讨论,核心判断依据为地方性法规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一、电梯费属于物业费组成部分,原则上应随物业费一并缴纳
1.电梯费的性质
电梯作为小区公共设施,其运行、维护、保养等费用属于物业费中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范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未使用为由拒绝缴费。
2.空置房物业费的缴纳义务
即使房屋空置,业主仍需缴纳物业费,因为物业服务是针对整个小区的公共区域(如绿化、安保、清洁等)提供的,不会因个别房屋空置而减少服务内容。因此,电梯费作为物业费的一部分,原则上应随物业费一并缴纳。
二、地方性法规或合同约定可能影响电梯费是否打折
1.地方性法规的差异化规定
全额缴纳电梯费:部分地区规定空置房物业费可减免,但电梯费需全额缴纳。例如,某小区物业费标准为2.2元/平方米/月(含0.4元电梯费),空置房物业费按60%收取时,电梯费0.4元仍需全额缴纳,即实际缴费为1.32元/平方米/月(2.2×60%)+0.4元电梯费=1.72元/平方米/月(但此处理解可能有误,更合理的计算应为2.2×60%=1.32元/平方米/月,其中已包含电梯费部分,若电梯费单独计算则需明确合同约定)。
电梯费随物业费一并打折:另一些地区或小区可能规定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时,电梯费也按相同比例打折。例如,青岛市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住宅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超过60%交纳,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包含电梯费。
2.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优先
若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时电梯费的处理方式(如全额缴纳或按比例打折),则以合同约定为准。例如,合同可能规定空置房物业费按70%收取,但电梯费需全额缴纳;或规定电梯费随物业费一并按7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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