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诉讼法》,它仅仅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非对犯罪行为的最终定性与处罚。在这30天的时间里,公安机关会全力侦查案件,收集相关证据。
倘若经侦查查明,被拘留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认为是犯罪,抑或是存在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那么案件将会被撤销,当事人不会被定罪,自然也就不会留下案底。
然而,在这30天内,公安机关收集到了充分确凿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拘留人构成犯罪,案件便会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若最终经法院审判被判定有罪,那么就会留下案底。
案底,即犯罪记录,一旦产生,将伴随个人一生,对其未来的就业、参军、考公等诸多重要事项,均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刑事拘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设立,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法定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它不同于行政拘留,也不同于逮捕,核心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嫌疑人逃避侦查、毁灭证据或危害社会。
但这一措施的适用门槛较高,需满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等条件。
所以,被刑事拘留意味着当事人已被纳入刑事犯罪嫌疑范围,案件性质远超普通行政违法,具有一定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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