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未规定空置房物业费可按50%收取。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确立“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的一般原则,仅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未对空置房设置特殊减免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已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付物业费。
地方性法规虽存在差异,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原则,地方性减免规定若与上位法冲突则无效。
全国性法律层面不存在空置房物业费50%的法定标准。
空置房物业费减免需以合同约定或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若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空置房减免条款,该约定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有效。
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规定,业主与物业公司可协商减免空置房物业费。
但若减免条款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无法维持基本运营,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规则调整合同。
综上,空置房物业费减免需以合同约定为前提,无约定时业主仍应按约支付全额物业费。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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