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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海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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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兼具律师、仲裁员和经济师资质,深耕法律实务近二十年。作为广东省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中心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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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千问0090丨个人承揽工程,定作人什么时候要承担责任?

段海宇律师 时间:2025-12-12 浏览:60
导读: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

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本质上不同于雇佣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自己和第三人的损害,原则上由承揽人自行承担责任。

然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来讲:

第一,关于定作和指示的过失:

在自然人承揽工程的情况下,如果定作人对工作任务进行了不合理的定作或指示,导致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或者造成损害,定作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应当予以答复,怠于答复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关于选任的过失:

如果定作人选任不具备完成相关工作的承揽人,导致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或造成其他损害,定作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在【(2019)粤0605民初29396号】案例中,定作人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承揽人,导致承揽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法院判决定作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样,在【(2021)湘31民终5号】案例中,定作人因没有审查承揽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而承担了部分责任。

总结而言,在工程承揽中,自然人作为承揽方,定作人需要在以下情况下承担责任:

当定作人对定作的指示不合理且未及时答复,导致承揽人受损的;

当定作人对选任承揽人存在过失,例如没有审查其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导致承揽人在工作中受伤或者造成损害的。

 

段海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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