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的同时通常会约定利息,为了防止高利贷等不法借贷,我国法律对私人贷款的利息作了以下规定:
(一)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由于借钱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通常不会约定利息,为了防止还钱时一方临时要求计算利息导致纠纷,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默认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借钱时没有说明或者欠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还钱的时候就不能临时要求对方支付利息。
(二)私人贷款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加起来如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则属于变相放高利贷。对债权人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部分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私人借款中凡是利息和违约金加起来超过银行同期利息4倍的,法律不支持。
贷款一般有两种形式,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计算方法见下:一、等额本息计算公式:〔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乘方还款月数〕÷〔(1+月利率)乘方还款月数-1〕;二、等额本金计算公式: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每月利率。
《贷款通则》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贷款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五条贷款的贴息: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本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