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直接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 间接财产损失
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法律依据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其行为造成的实际的财产损失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
二、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对于人身伤害,第一,不能用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其次,不能以金钱计算其价值,既不能用金钱计算出受害人损伤器官的价格,也无法用金钱补偿人身伤害的本身;再次,对人身伤害如致死、致伤、致残,应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因医治伤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失多少财产,就应当赔偿多少财产。
对于精神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以财产赔偿为之。纯粹的精神利益损害和精神痛苦,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没有其他更合适的救济方法。
三、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亦称损益同销原则,是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原则。
四、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原则,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混合过错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31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五、衡平原则
衡平原则就是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基于公平、合理、正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不公平的后果。
注意的问题:第一,适用衡平原则前提必须是已确定赔偿责任构成,在此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大小时,适用这一原则;第二,衡平原则的适用顺序,应当在适用前四个原则之后;第三,适用衡平原则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考虑最多的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其它有如社会风俗、习惯、舆论、当事人身份、特殊需求等等;第四,适用衡平原则,应当为加害人及其家属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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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沐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