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XXXX年X月,王XX经人介绍与肖XXX相识并恋爱,同年X月双方按当地习俗订婚。订婚时肖某根据当地风俗向王XX索要了5万元彩礼。两人订婚后,王XX外出打工并与他人相恋。同年12月,王XX提出解除与肖XX的婚约,并要求肖XX退还彩礼。肖XX以男方悔婚为由拒不退还彩礼。王XX无奈只好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肖XX返还彩礼。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肖XX应当将彩礼返还给王XX。所谓彩礼,也称聘礼,一般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的男方及家庭按照当地风俗向女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以达到结婚的目的。生活中一方支付彩礼后,双方最终未能结婚或结婚后不久就离婚的情况并不鲜见,对于已经支付的彩礼能否要求返还,也是较为常见的争议。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院判决
本案中王XX与肖XX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XX提出退婚,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肖XX应当将彩礼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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