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XX市XX镇XX居委会XX村21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樊XX(又名:樊XX),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XX区XX街XX巷4号,身份证号码: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余款捌拾壹万贰仟叁佰零肆元整,合计人民币812304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从2008年7月21日至2010年6月30日(暂计至起诉时止)的利息,合计人民币53835元。
以上1、2项共计:866139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08年5月18日,被告樊XX(又名:樊XX)因欠缺资金,以宅基地使用证作抵押向原告借款捌拾陆万元整(¥860000元)。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壹年,还款期限为2008年7月21日至2009年7月20日,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借款后,被告于2008年12月9日归还了伍万元整(¥50000元),余下捌拾壹万贰仟叁佰零肆元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追收无果。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受我国有关法律的保护,现被告的行为已违反双方协议的约定,按《合同法》第20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53835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现行利率水平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年____月___日
1、要有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条、交易合同、送货清单、收据、银行记录、视听资料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2、要有债务人起码的信息资料:现在公司之间的分立合并是很普遍的,不少公司借分立或者合并之机更改名称和住所,使得债权人无法找到他们,借此逃避债务。有的公民也经常迁移住地户籍,时间长了就查无其人。所以皖江债务债权人必须注意保留搜集债务人的信息资料。债务人是公司的要保留搜集其经营证照复印件、银行帐户、公司法人或负责人及股东的个人信息等。债务人是自然人的要保留搜集其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名称地址等。
3、要有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利益线索。很多债务人往往声称无还债能力,事实上却隐匿财产。对于欠债的公司,获得其财务状况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可以大致了解其经营情况、了解其员工的收入状况;对于欠债的自然人,可以了解其单位的其他职工的收入状况、了解其家庭的消费状况。
4、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制造、保留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就债务问题而言,就是从债务到期而对方拒绝归还时起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债能力,事实上却隐匿财产。对于欠债的公司,获得其财务状况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可以大致了解其经营情况、了解其员工的收入状况;对于欠债的自然人,可以了解其单位的其他职工的收入状况、了解其家庭的消费状况。
借款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但是欠条跟借条又有所不同,欠条是从书写欠条时计算两年,借条一般是从需要归还的时间计算两年。如果没有规定还款时间,从主张之日起计算两年。以上为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的相关内容。更多的法律常识,欢迎来专业的律师咨询网站-大律师网了解详情!
(编辑:陈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