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劳动争议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的时效期限为1年。而对于少数特殊情况(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在1年内提出仲裁申请)的,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期限。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
劳动者对仲裁委员会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两大类劳动争议案件终局裁决的前提,是劳动者认可该裁决,如果劳动者不服该裁决,于15天的法定期限内可提起诉讼,则仲裁裁决并不产生终局效力。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只赋予了劳动者提出诉讼的权利,用人单位对于此类裁决不服,是不能向法院提出起诉的,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在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在中国,劳动仲裁的费用是由双方共同承担,即申请人和应答人各自承担一半。如果最终判决中有一方败诉,则该方需要自行承担自己的费用和对方的费用。但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一方主观恶意或者滥用诉讼权,则可能会根据情况增加败诉方的费用承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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