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开庭审理程序如下:
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2、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
(2)出示证据。
(3)宣读鉴定结论。
(4)宣读勘验笔录。
(5)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证据。
(6)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
4、法庭辩论
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
5、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6、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子。
一审普通程序结束后,若当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诉,那么一审裁判不生效力,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裁判,当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诉或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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