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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离婚房产纠纷有哪些?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18-06-19 14:37:09 浏览:0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有相关法律规定,在婚姻续存期间的所购入房产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后由于财产分配不满还是会引起纠纷的。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常见的离婚房产纠纷有哪些?怎么处理?详细内容大家可以跟小编一起往下来了解哦。

  常见的离婚房产纠纷有哪些?

  第一类型离婚后,财产分割方案未得到履行的

  如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或共同赠与子女,另一方拒不腾房或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不兑现财产分割折价款或补偿款;实际控制着动产的一方不向另一方移交,等等。

  怎么处理?

  诉讼离婚后,出现人民法院业已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得不到履行的上述情况时,当事人的救济途径非常简单,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即可,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协议离婚后,该类纠纷出现的概率尤为凸显。如前所述,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当事人无法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权益,只能通过诉讼维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类案件案由一般适用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时效方面,《婚姻法》及三个司法解释均没有针对性规定,原则上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但笔者认为,涉及以登记为权利确认要件的财产的,不应当受两年诉讼时效所限。受案后,法院一般以审查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为重点,如果没有违法或者侵害他人权益之处,通常都会予以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调解工作或进行判决。

  第二类型离婚后,发现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的

  如一方故意隐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单位股权激励方案所持有的股权;隐瞒大额“万能险”保单;将货币资金转存至亲友名下或转移到境外;单方变卖房产、生产资料后控制并挥霍转让价款;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通过作伪证、虚假诉讼等方式虚构债务,等等。

  怎么处理?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根据学理释义,“离婚时”,是指离婚诉讼期间,即从起诉到执行终结的期间;“隐藏”,是指将财产藏匿起来,不让他人发现,使另一方无法获知财产的所在从而无法控制;“转移”,是指私自将财产移往他处,或将资金取出移往其他账户,脱离另一方的掌握;“变卖”,是指将财产折价卖给他人;“毁损”,是指采用打碎、拆卸、涂抹等破坏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原来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伪造债务”,是指制造内容虚假的债务凭证,包括合同、欠条等,并将所涉共同财产据为己有。

  上述行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不包括过失行为,如因不慎将某些共同财产毁坏,只要没有故意,不属于本条规定之列。另外,必须以侵占另一方财产为目的。一方实施上述行为,就是要将本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部分财产据为己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第三类型对离婚协议反悔的

  如意气用事、草率办理离婚手续后发现不妥的;“假离婚”后一方拒绝复婚,另一方对离婚协议反悔的;为照顾女方和孩子,房产、财产等都归了女方,男方净身出户后发现孩子是原配偶与他人通奸所生;以威胁一方或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等为手段,迫使对方同意离婚,等等。

  怎么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是经过双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的博弈后达成的,通常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例外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但主张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仅及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并不溯及婚姻的效力,此即,婚姻状态不可逆转。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类案件的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其编著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中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中的“一年”应当理解为不变期间,即这一年是不得中止、中断和延长的,即该一年是除斥期间。

  此处适用除斥期间充分考虑到婚姻家庭领域协议的特殊性,男女双方离婚以后,都可能很快再婚、组建新的家庭,如果将允许登记离婚的男女因对原来签订的有关财产分割协议反悔而起诉的时间规定得过长,则会使因离婚而发生变动的财产所有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受影响的往往不仅仅是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子女及各自再次组成的家庭,甚至可能包括其参与投资经营的企业、与之进行交易的其他民事主体。因此,使因婚姻关系变动而受到影响的财产关系尽早得到稳定,是此处适用除斥期间的首要价值取向。这类案件起诉容易、胜诉难,案由适用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受案法院的审查重点是原告对“欺诈与胁迫”的举证。此类带有极强主观色彩的举证对当事人来说是很困难的,而一旦举证不力,离婚协议是无法撤销的,原告面临败诉风险。

  第四类型离婚后,仍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一方的住房公积金、知识产权或在合伙企业的投资权益未进行分割;当事人双方为实现某种目的,在离婚时对某些财产不进行分割,事后又提出分割要求的;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判决离婚,事后被告出现,对财产分割提出异议的;某些财产在离婚时权属尚不明确,不具备分割条件,等等。

  怎么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为此种情形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诉讼离婚的,因经过了严谨的审判或调解程序,哪些财产已进行了分割相对明晰,原告所主张的未进行分割的财产应当是离婚诉讼中未涉及的财产,或因某种原因漏审、漏判的财产。登记离婚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现时所主张分割的财产在离婚时未进行分割,根据笔者办案经验,原离婚协议中的兜底性约定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应当做重点辨析,如“房产一套、存款5万元、首饰三件归女方,其余财产全部归男方。”

  或“存款2万元、小轿车一辆归女方,对张某的债权3万元、三轮农用车一台等等归男方。”通常,原告主张自己现在提出的要求分割的财产当时确实未分割,且不包含在省略掉的、未列举的财产范围之内,而被告方则针锋相对,做相反的理解和解释。在此情况下,要根据财产价值大小的常理谨慎判断“等”、“一切”、“其他”这样的兜底字眼是否包含了原告所主张的财产在内。如,“存款2万元、小轿车一辆归女方,对张某的债权3万元、三轮农用车一台等等归男方。”该种情形下,女方事后主张有位于镇上的门面房三间未分割,那么,从财产价值与生活常理判断,该三间门面房价值显然大于已经列明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单项价值,主张其已包括在归男方所有的“等等”的财产范围之内,显然是不符合常理与逻辑的。

  该类案件案由适用离婚后财产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时效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虽然未明示诉讼时效的适用,但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没有时效取得制度,财产所有权不因单纯的时间经过而发生改变,因此,笔者认为,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提起诉讼,均不存在时效障碍。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诉讼时效是针对请求权而存在的制度,但没有分割的财产始终处于共有状态,这不是债权范畴的问题,而是物权范畴的问题,因此不受时效的限制。

  针对大家提出的关于常见的离婚房产纠纷有哪些,以及怎么处理的相关问题,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全部资料内容了。大家可以对离婚房产纠纷以及处理的相关内容更加清楚了,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也会有所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尽在大律师网

(编辑: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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