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修附属物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五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灵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灵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计算。被征收房屋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价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灵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文章灵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评估时点应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
第十七条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由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房屋面积
1.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00年3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3.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2000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2012年8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一层可按100%、二层(含二层)以上可按30%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4.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12年8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5.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房屋及其挑楼、阳台、走廊、室外楼梯、阁楼等按《房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6.被征收房屋位于2000年3月、2012年8月航拍图片区域以外,且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经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乡镇(经济开发区)调查核实房屋的建造时间,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分别对照上述有关规定处理。
(二)房屋用途
1.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载明用途的,按载明的用途进行认定;
2.凡是在2000年3月以后政府新建或拓宽的道路两侧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无论有无工商税务证照,均认定为住宅;
3.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12年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住宅的1.3倍认定;
4.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3年1月1日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按商业用房认定;
5.沿街底层房屋改作生产办公及仓储用房的,认定为住宅;
6.沿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除有合法产权证照载明外,一律认定为住宅;
7.居民区内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的,认定为住宅;居民区内用作生产、加工、养殖的建筑物达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住宅、达不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构筑物或附属物灵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专题。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结合认定面积确定。
公式如下:货币补偿款=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认定面积。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县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按照市场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公式如下: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认定面积。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享受优惠及奖励。具体优惠奖励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享受低保一年以上,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享受人均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且不计差价,每户安置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四条因旧城区(棚户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原地或就近区域安置。
因基础设施建设或公共事业需要征收房屋,按规划不允许原地和就近安置,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进行异地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先签订补偿协议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可先选安置房。安置房的具体户型、套数及被选择情况,应张榜公示。
第二十五条多层住宅安置房最小设计户型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高层住宅安置房最小设计户型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和周转用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新建的住宅安置房应有不低于一间(不含厨、卫)南向(含东南、西南)采光。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多层安置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高层(含小高层)安置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灵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专题。
征收住宅的,过渡期限内的周转房可以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腾退周转房。
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实行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一次性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1次搬迁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临时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2次搬迁费。
第二十八条征收住宅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从搬迁之日起至被安置之日止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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