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1-06 更新1篇文章 被阅读0次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类犯罪案件的办理较为复杂,笔者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试对该类案件的认定难点进行分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认定。只要行为人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即不构成犯罪,口头与书面同意均可。若无书面合同,未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或备案,仅缺乏形式要件,而只要确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同意,即使口头许可,在实质上已具备“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但需注意,若所有人口头同意后,双方签订以上报批准等形式作为生效要件的书面合同,而实际未经批准,则应当认为行为人尚未取得所有人许可,其使用行为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如何认定?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商标法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假冒商标行为。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但是刑法第213条仅仅将上述第①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其他三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 【 浏览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