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假冒注册商标责任在原告还是被告,有何具体规定?
在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的民事诉讼中,原告首先需要证明自己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同时要证明被告存在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原告只需初步证明被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自己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类似,以及被告使用的商标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引起混淆,即可初步完成举证责任。
另一方面,对于被告而言,若主张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应当就其使用商标的合法性,例如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合法来源、善意使用等进行举证,以对抗原告的指控。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具体有哪些?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种重要罪名,主要涉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刑事处罚:行为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没收违法所得:对于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3. 追究单位责任:如果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单位实施的,除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外,还会对单位判处罚金。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相关责任追究机制。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非法经营数额、侵权复制品数量、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对“使用”商标的行为如何理解?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使用”商标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者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意图使公众混淆,误认为是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这里的“使用”并非狭义上的直接将商标贴附于商品之上,而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中将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标识商品来源;在商品、商品包装、交易文书、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以及为上述目的而制造、储存、运输带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
具体而言,“使用”商标的行为应满足以下特征:
1. 行为主体具有非法性,即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2. 使用方式上,必须是在商品或服务上作为识别标志来使用,足以造成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3. 客体方面,使用的商标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所涉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了详细阐述,其中提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使用”商标行为具有严格的法律界定和适用条件,旨在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在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中,举证责任主要由原告承担,但被告在提出抗辩理由时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应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我们建议权益受损的一方及时收集并保全证据,以便在法庭上充分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