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更新时间2020-05-26 更新12篇文章 被阅读0

劳动争议是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但劳动争议问题如果想进行仲裁的话,其是有一部属于自己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负责劳动仲裁的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两部不同的法律。下面,就由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劳动争议调解冲裁法的相关法律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能否作为劳动纠纷解决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那么该调解协议应当视为解决劳动纠纷的有效依据。尽管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并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在调解协议经过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并制作调解书后,该调解书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 ...... 【 浏览全文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三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劳 ...... 【 浏览全文 】

    2020年法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受理范围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十八条 ...... 【 浏览全文 】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由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通常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现行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维持“一调一裁两审”基本程序不变的情况下,对局部程序进行了“手术”。作为一部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一些新的变化应当引起劳动者的高度关注。下面,由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变化一:扩大受案范围,解决劳动者“投诉无门”的问题现实中,因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受案范围,常使劳动者遭遇投诉无门,权益无法实现。鉴于此,该法第二条对受案范围作出规定:“ ...... 【 浏览全文 】

    2020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受理范围有多大?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十八 ...... 【 浏览全文 】

    2020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非受案范围和解决方式(1)协商程序。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单位,一方为单位职工,因双方已经发生一定的劳动关系而使彼此之间相互有所了解。双方发生纠纷后最好先协商,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消除隔阂。但是,协商程序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2)申请调解。调解程序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 【 浏览全文 】

    2019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受理范围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十八条 申 ...... 【 浏览全文 】

    2019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非受案范围和解决方式(1)协商程序。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单位,一方为单位职工,因双方已经发生一定的劳动关系而使彼此之间相互有所了解。双方发生纠纷后最好先协商,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消除隔阂。但是,协商程序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2)申请调解。调解程序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 【 浏览全文 】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由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通常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现行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维持“一调一裁两审”基本程序不变的情况下,对局部程序进行了“手术”。作为一部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一些新的变化应当引起劳动者的高度关注。下面,由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变化一:扩大受案范围,解决劳动者“投诉无门”的问题现实中,因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受案范围,常使劳动者遭遇投诉无门,权益无法实现。鉴于此,该法第二条对受案范围作出规定:“ ...... 【 浏览全文 】

      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201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受理范围”,欢迎阅读。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 ...... 【 浏览全文 】

      劳动争议是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纠纷,发生劳动纠纷如何选择解决方式呢?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下列程序解决劳动争议。下面,就由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1)协商程序。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单位,一方为单位职工,因双方已经发生一定的劳动关系而使彼此之间相互有所了解。双方发生纠纷后最好先协商,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消除隔阂。但是,协商程序不 ...... 【 浏览全文 】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由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通常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现行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维持“一调一裁两审”基本程序不变的情况下,对局部程序进行了“手术”。作为一部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一些新的变化应当引起劳动者的高度关注。下面,由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变化一:扩大受案范围,解决劳动者“投诉无门”的问题现实中,因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受案范围,常使劳动者遭遇投诉无门,权益无法实现。鉴于此,该法第二条对受案范围作出规定:“ ...... 【 浏览全文 】

1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相关法律解答

试用期工作3个月,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由于要...
新招员工未签署劳动合同,工作时操作失误,多...
我在一个工厂做了11个月厂里从未提出签劳动合...
我是一名环卫工,在过去的十年里没有劳动合同...
我有一个朋友发生了工伤。向劳动仲裁提起了工...
因为我哥哥在公司是股东,跟其他股东闹了矛盾...
14

劳动争议调解相关法律讲堂推荐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