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险物质致人伤亡如何定罪?投放危险物质致人伤亡的犯罪行为主要涉及两个罪名:一是投放危险物质罪,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一个兜底条款,包括了除已明确列举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外的其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1. 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投放危险物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投放的危险物质未被《刑法》第114条所明确列举,但其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与投放危 ...... 【 浏览全文 】
投放危险物质罪构成要件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要件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 【 浏览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