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灾原因
经调查认定,2024年7月17日四川自贡九鼎大楼重大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违规动火作业:九鼎集团违规组织无气割作业资格人员拆除自动扶梯,未对动用明火实行安全管理。
野蛮施工引发火灾:作业人员野蛮施工,高温熔渣喷溅至负一层中庭步梯及百福佳超市库房,引燃堆放的衣物、纸箱等可燃物。
初起火灾处置不力:违规使用可燃物加大火灾荷载,火势迅速蔓延,中庭建筑结构形成“烟囱效应”,防火卷帘部分被拆除,导致火势扩大。
建筑违法改建及消防隐患:涉事建筑存在违法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消防设施未有效发挥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管道蝶阀关闭、消防水泵无法联动等隐患长期未整改。
二、事故责任追究
企业责任:九鼎集团及相关涉事企业因未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职人员责任:自贡市、高新区、丹桂街道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32名公职人员因监管缺位、履职不力被严肃追责问责,其中4人给予政务警告处分,1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19名涉案人员立案侦查。
三、事故教训与整改措施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意识薄弱:统筹发展和安全存在差距,需强化风险防控。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空:装饰装修和动火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突出,需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消防安全管理能力不强:隐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管执法流于形式,需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重点行业领域监管缺乏合力:关键环节失控漏管,需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从业人员安全素养不高:初期应急处置不力,需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后续行动
四川省委、省政府已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施工动火作业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密排查整治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全面压紧压实各方安全责任,抓实抓细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火灾发生时的应急措施
保持冷静,迅速报警
立即拨打119:准确告知火灾地点、火势大小、是否有人员被困等信息。
启动火灾报警装置:如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探测器等。
初期火灾扑救
使用灭火器:根据火源类型选择合适的灭火器(如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
覆盖火源:用湿毛巾、棉被等覆盖小火,隔绝氧气。
切勿用水扑救:电气火灾、油类火灾不可用水扑救,防止触电或火势扩大。
疏散逃生
低姿前行: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弯腰或匍匐前进,避免吸入有毒烟雾。
选择安全通道:优先选择楼梯逃生,切勿乘坐电梯。
封闭门窗:如被困房间,用湿布封堵门缝,防止烟雾进入,并向窗外挥舞鲜艳衣物求救。
被困自救
发出求救信号:利用手机、手电筒、敲击金属等方式发出求救信号。
寻找避难空间:如阳台、卫生间等有水源和通风口的地方。
二、火灾预防与日常注意事项
家庭防火
定期检查电气线路,不私拉乱接电线。
不在楼道、阳台堆放杂物,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教育儿童不玩火,不随意焚烧物品。
公共场所防火
熟悉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
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随意丢弃烟头。
遵守场所消防安全规定,不违规使用明火。
企业防火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
三、火灾发生后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
因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可能面临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过失引起火灾、阻拦报警、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等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禁止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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