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法后的处理,需严格依据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并通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这意味着,当精神病人处于发病期,完全丧失对自身行为的认知与控制能力时,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家属或监护人肩负起严加看管和送医治疗的重任。
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的判定较为复杂。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在精神正常阶段,他们具备与正常人相当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社会意义,此时实施犯罪行为,理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类精神病人虽受精神疾病影响,但仍保留部分对行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法律在量刑时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是考虑到其精神疾病对行为能力的削弱作用。
一般情况下,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后,不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具备主观过错为前提,即故意或过失。
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则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然而,处于发病期的严重精神病人,大脑功能紊乱,认知、情感和意志活动出现严重异常,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对自身行为形成正确认知和有效控制。
他们在幻觉、妄想等症状支配下实施危害行为,并非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从现实角度出发,对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施加刑罚,无法实现刑罚的目的。刑罚具有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以及改造犯罪人的功能。但对于这类精神病人,刑罚的威慑力无法对其产生作用,因为他们难以理解刑罚的意义和后果;改造更是无从谈起,因其无法正常接受教育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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