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嫌犯持刀威胁银行职员并劫走约30余万港元及少量外币,其行为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主观故意:嫌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实施抢劫。
客观行为:通过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财物。
危害后果:造成银行职员颈部轻伤,并导致财产损失。
结合2001年香港“魔警”徐步高抢劫银行案,徐步高持警用左轮手枪抢劫银行并枪杀安保人员,其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且因情节严重被判处死刑(已执行)。本案中,嫌犯虽未使用枪支,但持刀威胁并造成人身伤害,仍属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本案中,嫌犯女友陪同其潜逃至内地,涉嫌协助罪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协助逃窜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主观故意:明知嫌犯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
客观行为:如陪同潜逃、提供交通工具或住所等。
因果关系:协助行为与嫌犯逃避法律制裁存在直接关联。
结合2018年深圳“天网行动”追回外逃人员案例,某外逃人员家属为其提供资金并协助藏匿,最终被以协助逃窜罪判处有期徒刑。本案中,嫌犯女友陪同其潜逃至内地,其行为已构成协助逃窜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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