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改编作品再次改编为网络微短剧通常需要获得双重授权。需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以确保对原作品的改编行为合法。还需要获得第一次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因为对改编作品的再次改编同样构成对改编作品著作权的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归属于改编者。但需要注意的是,改编者在行使改编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意味着改编作品虽然具有独立的著作权,但其创作基础是原作品,因此改编者在行使权利时需受到一定限制,以尊重和保护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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