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医疗耗材风险程度最低,实行常规管理即可保证其安全、有效。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生产和经营无需许可。
这类耗材多为日常医疗中使用广泛、结构简单的产品。
第二类医疗耗材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
依据法规,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生产和经营需取得相应许可。这类耗材通常用于特定医疗场景。
因此,生产企业需向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获得注册证后方可生产;经营企业需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经营活动,且在生产、流通环节需遵守更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
第三类医疗耗材风险程度最高,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类医疗器械同样实行产品注册管理,且注册和监管要求更为严苛,生产、经营许可审批也更严格。
这类耗材多为植入人体、用于支持或维持生命,或对人体具有较高潜在风险的产品。
因此,其注册需经过严格的临床试验验证,生产企业需具备更高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经营企业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且在使用前需经专业医生评估,使用过程中需全程记录,确保可追溯。
并非所有医疗耗材的每个规格都需单独设立收费项目,而是遵循“按临床功能分类、兼顾规格差异”的原则。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部门应制定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对于功能相同、临床用途一致,仅规格(如尺寸、容量、材质厚度等)存在细微差异的医疗耗材,通常会归为同一收费项目,通过“规格备注”或“计价单位区分”来体现差异,而非单独设项。
但对于规格差异直接影响临床价值、使用成本或风险程度的医疗耗材,会根据规格单独设立收费项目。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收费需 “真实、准确,与服务内容相符”,若耗材规格差异导致服务成本、临床效果存在显著区别,单独设项可确保收费公平性。
此外,对于高值医用耗材(如人工关节、植入式起搏器),因其规格差异直接关联产品性能和使用风险,且价格较高,通常会按具体规格单独设项,并纳入医保目录时明确规格对应的支付标准,避免“大规格小用 或“小规格滥用”导致的费用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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