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8月21日《京华时报》)
无疑工伤新规对合理时间和合理线路的细化界定,是新规第一时间引发舆论和民众高度关注的重要原因。工伤新规进一步缩小了工伤争议范围,以社会保险为工伤受害者兜底,更加体现了“法律不外乎人情”的善意。这对于当下用人单位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甚至伤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个有效的司法框定。或者,亦可理解为此次工伤新规是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加重,是对工伤案件中弱势群体的法律扶持。
但笔者在为工伤新规点赞的同时,亦有些许的隐忧,毕竟规章制度再齐全,还得有个落实的问题,如何让工伤新规不仅仅是“看上去很美”呢?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事业单位、企业、团体等参加工伤保险。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用工方都应该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
但纵观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工伤纠纷案件,不难发现执行难才一直是我国工伤处理的老大难问题。
因为不少单位尤其是许多中小企业尚未做到为所有职工购买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保险,也不签劳动合同,从法律角度就让部分劳动者失去了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让他们在为自己争取最后的权益时,会因此而怯步。更严重的是部分企业对已经生效的赔偿判决推三阻四,或干脆注销企业另立门户以逃避惩罚。
因此,再如何完美的工伤新规,最终还得要靠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度来推动,需要所有配套法律法规的跟进,更需要在规范和监督企业用工操作的同时,加强对弱势群体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提供法律援助。
只有这样,才能使工伤真正像“公伤”一样,成为所有普通劳动者都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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