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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追诉期?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06 浏览:0
导读:某甲在2000年4月一个月内盗窃自行车10辆。(每次盗窃自行车均达不到数额较大标准)。 请问某甲的追诉时效应该怎么计算 如果是一年内有三次以上盗窃行为及认定是盗窃罪,那某甲的追诉时效是不是从2000年4月最后一次盗窃行
某甲在2000年4月一个月内盗窃自行车10辆。(每次盗窃自行车均达不到数额较大标准)。 请问某甲的追诉时效应该怎么计算 如果是一年内有三次以上盗窃行为及认定是盗窃罪,那某甲的追诉时效是不是从2000年4月最后一次盗窃行为开始计算 还是每一次盗窃行为各成立一个追诉时

  某甲在2000年4月一个月内盗窃自行车10辆。(每次盗窃自行车均达不到数额较大标准)。

  请问某甲的追诉时效应该怎么计算

  如果是一年内有三次以上盗窃行为及认定是盗窃罪,那某甲的追诉时效是不是从2000年4月最后一次盗窃行为开始计算

  还是每一次盗窃行为各成立一个追诉时效那这个时效只能是治安案件的追诉时效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某甲的盗窃行为有连续状态,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也就是最后一次盗窃的时间。

  盗窃三次以上就认定为犯盗窃罪,依法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盗窃价值计算方法也是累加的,本案不存在治安追究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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