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方式改革是目前司法界乃至全社会都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学术界也展开了积极热烈的探讨。有关的文章、专著不胜枚举,范围也很广泛。从诉讼模式的转换到审前程序,从当事人举证到法官判决书的制作,所有这些研究都为司法实际部门的改革试验提供了很好的前瞻性指导。
但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对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进行系统论述的文章和专著却不多见。是因为该制度已经很完善而不需要任何改进呢还是因为审判方式改革与此无关而不必急于去做
如果我们回到审判实务中去会发现,为执行而乱列共同诉讼人、滥科连带责任的违法行为并非个别现象,本应合并审理的案件却被分开审理的情况也绝非鲜见。深究这些问题会发现,它们绝不仅仅是法律贯彻不当的结果。从根本上讲,与审判权与诉权设置上的失衡有密切关系。而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质也恰恰是要对审判权和诉权重新进行合理设置。这不能说与审判方式改革无关吧!
对上述问题,虽有文章提及,但一般只作为我国诉讼超职权主义传统,法院的不正之风的表现而提及,而很少有人从制度层面去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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