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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善芳与瞿华离婚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7-16 浏览:0
导读: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318号上诉人(原审)孙善芳,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地籍管理处副处长,住海口市白龙南路42号万福大厦1605室。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318号

上诉人(原审)孙善芳,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地籍管理处副处长,住海口市白龙南路42号万福大厦1605室。
被上诉人(原审)瞿华,女,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口市滨海大道49号海口市规划建筑勘测设计院宿舍楼205室。
上诉人孙善芳因一案,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指定民二庭副庭长甘文萍担任长,与审判员胡曙光、蔡红曼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本院于2000年11月23日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善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瞿华中途无故退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甘文萍
审 判 员 胡曙光
审 判 员 蔡红曼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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