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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学琴与被告梁大刚离婚纠纷一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11-13 浏览:0
导读:黄学琴,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体育路4号附3号8-1。委托代理人卢秀华,重庆市万盛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梁大刚,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德强,

黄学琴,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体育路4号附3号8-1。委托代理人卢秀华,重庆市万盛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梁大刚,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德强,重庆市万盛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案由:后财产纠纷

原、被告原系关系,2008年3月17日双方在万盛区民政局达成离婚协议。原告认为该离婚协议是原告在患有精神病住院治疗,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达成的,是被告乘人之危,迫使原告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故来院,要求撤销双方于2008年3月17日签订的 完清手续说明书 和 离婚协议 ,重新分割原、被告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精神状态和原、被告双方意见,确认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具有。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对原协议中离婚无异议,对和财产分割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2009年6月24日起,梁爽(2003年1月16日出生)由梁大刚。

二、座落于渝经开区青龙路94号1幢3-1号房屋一套归黄学琴所有,该房按揭贷款由黄学琴负责清偿,梁大刚给付黄学琴补偿款12万元(2009年6月30日前给付现金3万元及价值7万元的货物,余款2万元于同年7月底付清)。其余财产按2008年3月17日

离婚协议书 中的协议履行。

三、双方以各自名义所发生的,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黄学琴负担(已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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