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能否在刑事庭审中作自我辩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自我辩护是指被告人不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而由自己直接在法庭上进行的辩护活动。这包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意见,提供或申请法庭调取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以及就量刑问题进行陈述等。自我辩护权是保障被告人参与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被告人防御权的尊重。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2. 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刑事案件被告人是否可以质证控方证据?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对于控方提出的证据享有法定的质证权。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询问和核实的过程,旨在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确保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确实充分、合法有效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针对控诉方提出的任何证据提出质询,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各类证据。通过质证,被告人可以指出证据存在的矛盾或瑕疵,要求控方进一步举证或补正,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审判。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他们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互相辩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也明确了“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案件被告人完全有权质证控方证据,并且这一权利受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保障。
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不仅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也有权在法庭上进行自我辩护。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对人权保障及程序正义的体现。鉴于刑事诉讼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建议被告人尽可能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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