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代持协议并非全部合法有效,其法律效力需要结合签订主体意愿协议内容以及法律强制性规定综合判定,司法实践中遵循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的认定标准。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代持协议,只要是签约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就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能够约束协议签约双方。
如果协议用于规避行业准入限制规避股东人数限制,或是上市公司及挂牌企业违规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会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协议有效仅约束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双方,无法对抗公司外部的善意第三人,工商登记公示的股东权利依旧归属于名义登记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股份代持,违规签订的代持协议无效。
股份代持协议即便被认定为有效,签约双方仍会面临多重不可规避的法律风险,风险贯穿协议履行股权处置纠纷处置全过程,对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均会造成权益影响。
一、实际出资人股权失控风险
实际出资人股东身份未进行工商公示,无法直接行使股东表决股权转让等法定股东权利,所有股权相关操作均依赖名义股东配合。名义股东如果擅自转让质押股权截留分红,实际出资人维权流程复杂且耗时较长。同时名义股东自身产生债务纠纷时,代持股份会被司法强制执行,实际出资人无法凭借代持协议对抗外部债权人,极易造成全额财产损失。
二、名义股东对外担责风险
名义股东作为工商登记在册的合法股东,在公司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违规情形时,需要对外承担补足出资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名义股东对外承担相应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过程往往存在诸多阻碍,大概率无法挽回自身损失。
三、双方合同纠纷风险
多数股份代持协议条款约定较为简单,权责划分不清晰,容易在股权归属收益分配股权回转等关键事项上产生争议。长期代持过程中各类矛盾会逐步累积,极易引发大量诉讼纠纷,耗费双方时间与精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股份代持协议效力分场景判定,合规签订的协议具备法律效力,违规代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协议存续期间双方均面临财产损失法律追责等各类风险。市场主体应尽量避免股权代持,确有必要的需完善协议条款留存证据,降低维权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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