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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探视权的最新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8-05-21 10:40:36 浏览:0
  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了剥夺探视权的最新案例分析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基本案情

  雷某和高某协议离婚时,男方要求女方雷某从此不允许再看望子女,并在协议书上签字捺押。而雷某在离婚后,思念女儿无法正常工作,想看子女时遭到严厉拒绝。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近日,法院判决其协议无效,雷某有权探视子女。

  雷某和高某同是XX县XX乡农民,2007年6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家中财产归男方高某所有,子女由高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女方不得看望子女。为此,雷某和高某均在协议书上签字捺押。离婚后,雷某外出打工。打工期间,雷某思念子女,致使无法正常工作,遂托亲友向高某转达自己想看子女的想法,但遭到高某的严厉拒绝。后来,双方因探视权问题屡次发生争议,今年8月,雷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视权。

  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双方协议中“女方不再看望子女”的约定,剥夺了雷某依法应享有的权利,该项约定应为无效条款类,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律判决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雷某有权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时间为每季度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天的上午为具体探视时间。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剥夺探视权的最新案例分析的全部内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服务,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相关疑问,本网站在线律师欢迎您的咨询。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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