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拆迁中,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建筑物附着物作为不动产的一部分,其产权归属应首先参考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文件。如果附着物是在原产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增设或改造的,且未进行单独登记,则一般视为该附着物产权归原房屋产权人所有。
同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范围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对于附属物的补偿,应当按照其市场价值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支付给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相关内容现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替代)中关于拆迁补偿内容的规定,明确了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原则。
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其他直接损失的补偿,这其中就包含了对附着物价值的补偿。
对拆迁补偿金额不满如何申诉?
对拆迁补偿金额不满的申诉主要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各地的具体实施办法,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若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或者低于市场价格,有权提出异议并寻求救济。
首先,被征收人可以与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协商,争取达成公平合理的补偿协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被征收人有权依据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 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可以在接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例如,《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诉讼:如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或者直接选择不申请行政复议,在接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这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相关法条: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3.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房产拆迁中,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认定主要依据权属证明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归属清晰明确,以保障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若涉及产权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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