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能否因临时安置要求额外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拆迁户在房屋被征收后,由于需要寻找新的居住地或者经营场所,导致产生的临时安置费用和不便,依法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另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有相关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周转用房或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解决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居住或经营问题如果拆迁方未能提供适当的临时安置措施,拆迁户完全有权要求其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相关法条: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2.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未签订协议下,房屋被拆如何索赔?
在未签订任何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房屋被拆除,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应给予充分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财产权。对于这种情况,房主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者申请赔偿损失。
1. 如果房屋被政府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违法拆除,首先可以向作出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因拆除行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价值、临时安置费用、搬迁费用以及可能的精神损失等。
2. 如果是其他个人或单位违法拆除,则构成民事侵权,房主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法律规定均强调了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对于未经同意擅自拆除他人房屋的行为,房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并索赔。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拆迁户在面临拆迁时,因临时安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均有权向拆迁方请求额外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和金额,应当按照各地的具体规定以及拆迁协议中的约定执行。建议拆迁户在遇到此类问题时,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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