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物补偿即房屋拆迁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故要只有明确房屋的所有权人,才能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如房屋权利人已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按继承关系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应当明确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宅基地审核表中登记的权利人为宅基地使用权人...
无论是公益拆迁,还是非公益拆迁,拆迁补偿应当是公正补偿,而且是按照公平市场价格计算。
宅基地拆迁补偿款分割方式有哪些?
地上物补偿即房屋拆迁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故要只有明确房屋的所有权人,才能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如房屋权利人已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按继承关系处理。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
宅基地拆迁补偿也是遗产之一,按继承法规定,继承规定如下:
1、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继承顺序: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继承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份额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遗嘱继承和遗赠:如有,则以此作准。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是谁?
一、合同订立主体
合同签约主体也是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中国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农村拆
迁安置补偿合同签订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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