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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经典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18-04-02 16:59:05 浏览:0
  2016年3月27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商品房1套以19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双方约定履行方式为更名,即先由张某与开发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再由李某另行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李某应于2016年3月27日支付定金5万元,张某则承诺于2016年4月15日前向开发商申请办理更名并取得同意......

  买房本事件喜庆事,但是如果交易不当就容易产生纠纷。与新房相比,二手房有很多优势。但二手房交易的纠纷也比较多,比如业主签约后消失,拒不履行合同等等。那么二手房交易中的经典纠纷案例有哪些?大律师网小编在本篇将为您详细解说,欢迎参阅!

  案情1

  2016年3月27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商品房1套以19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双方约定履行方式为更名,即先由张某与开发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再由李某另行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李某应于2016年3月27日支付定金5万元,张某则承诺于2016年4月15日前向开发商申请办理更名并取得同意。现李某已按约支付5万元定金,张某却以无法办理更名为由怠于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期间曾多次提出要求加价。

  后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李某属于限购对象,原告已无法与开发商签订新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购买涉案房屋,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由张某向李某支付违约金38万元。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张某怠于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致因限购导致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另外考虑到涉案房屋目前价格上涨幅度,李某主张张某支付38万元违约金并未过于高于其损失,故对于李某要求解除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3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析

  因涉案房屋尚未办理权属证书,双方约定的更名条款并不存在逃税、避税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且《房屋买卖协议》并未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和可撤销、可变更事由,故本院对该协议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因出卖人怠于履行配合更名手续的义务,致遇到购房政策调整,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案情2

  外地来京的王先生经过努力小有积蓄,准备购房后将全家户口从外地迁入北京。为此,王先生在合同中约定,卖主在签约后立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卖主将自家户口从该房中迁出,然而当王先生到户籍管理部门准备办理落户手续时却被告知,一年前卖主一家已办理了外地来京的落户手续,按规定现在不得再办理落户手续,王先生极其恼怒,遂要求卖主赔偿其损失,并将卖主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判决卖主承担违约责任,但王先生落户北京的愿望一时仍难以实现。

  解析

  根据有关规定,在北京市购买二手房落户的条件包括每套房屋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买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等。否则,就难以办妥户口迁入手续。

  大律师网小编提醒您:在二手房买卖中常会涉及买卖双方各自所要履行的义务,诸如买方支付首付款,卖方办理银行解押手续,买方付清房款,卖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在合同中应明确各自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以便出现纠纷时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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