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去处理。遗嘱无效的,可以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遗嘱无效的部分,并不影响或是停止遗嘱其他部分的生效及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产继承】: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已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代位继承是可以转继承的。一般情况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那么该继承人应该将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遗产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遗产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遗产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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