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 图片新闻 >> 新闻详情

房屋产权分割纠纷案例与房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案例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5-17 浏览:
导读:房产继承纠纷全国各地都时有发生,为了争夺房产,本该亲密无间的继承人之间甚至打得头破血流。房产继承的合法处理,不仅免于争端,而且也能公平公正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下面大律师网小编分享了两则案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房屋产权分割纠纷案例

房屋产权分割纠纷案例与房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案例

  原告甲与被告乙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曙光,被告乙及其委托代理人丙、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诉称,原被告相识恋爱后,于2003年6月共同出资购买了××路1788弄51号201室房屋,房价599,638元;首付款270,000元,其中原告出资220,000元;被告出资50,0O0元。尾款29,638元由被告出资。银行贷款300,OOO元,至今为止,原告还贷40,000元,被告还贷20,000元。事后双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其中原告出资66,731.77元,被告出资13,000元,房屋的各项税费、杂费等17,604.1元均由原告出资。另原告出资23,168元购买了爱舒床垫二张、沙发一套、家具一套、伊莱克斯冰箱一台、惠而浦洗衣机一台、索尼影碟机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2005年2月双方分手,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路1788弄51号201室房屋,要求将房屋判归原告所有,所欠贷款由原告归还,由原告支付被告房屋余值(扣除所欠贷款后)的六分之一的价款,该房内家具电器归原告所有。

  被告乙辩称,系争房屋的首付款中原告出资100,00O元。其余购房首付款及尾款均系被告出资,归还银行的贷款及装修、购买家具电器、房屋的税费、杂费等也全部系被告出资。房内的家具电器除了影碟机系原告购买外,其余均系被告出资购买。被告同意分割房屋,但要求将房屋判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220,000元,房内家具电器(除影碟机外)归被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行相识,于2001年11月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6月7日以原被告的名义与××(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预售合同,购买本区××路1788弄51号201室房屋,房屋总价599,638元,其中首付270,000元,以被告为贷款人贷款30O,000元,尾款29,638元。该房产权证登记为原被告共同所有。双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后,于2004年5月搬入该房内共同生活,至2005年8月还欠贷款本金268,750元。

  另查明,在系争房内有爱舒床垫二张、沙发一套、伊莱克斯冰箱一台、惠而浦洗衣机一台、索尼影碟机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大橱二件、大床二张、床头柜四件、衣柜一件、书橱一件、电脑桌一张、餐桌一张、餐椅六把、书柜一件、餐边柜一件、鞋柜一件等。

  审理中双方均同意系争房屋现价值为800,00O元(含装修)。

  以上事实,有房产证、预售合同、借款合同、贷款还款对帐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为证,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审理中双方为证明各自的主张,分别提供了以下证据。

  原告举证:

  1、工商银行电子交易凭证三张,分别为20O3年5月31日支付10,O00元,6月7日支付60,0O0元,8月3日支付150,000元,证明从原告所有的银行存款中分别支付过上述款项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2、招商银行潜漕宝支行的对帐单,证明支付10,000元及60,000元的银行卡系原告所有。

  3、工商银行一本通,证明支付150,000元的存款系原告所有。

  4、购房发票、纳税凭证、保险费发票、垃圾清运收据、电视初装费收据、保安保洁费收据、维修基金凭证、电表发票等,证明上述费用系原告交纳。

  5、工商银行转帐凭证,证明原告曾将款项转入被告帐户,用于归还贷款。

  6、购买装修材料及家具电器的发票一组,证明系原告出资。

  被告举证:

  1、银行卡业务回单及交易明细,证明在2003年8月6日从被告帐户曾转入原告帐户30,00O元。

  2、建设银行电子汇款凭证,证明其父于2003年6月6日从山东汇给被告50,000元。

  3、中国银行存折,证明在2004年4月17日从被告存折中提取了15,0O0元并存入原告帐户。

  4、一户通对帐单,证明2O04年12月18日从山东转入原告帐户13,000元。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并称其中50,000元系被告支付的首付款,30,000元用于支付尾款。认可收到被告13,00O元,另15,0O0元并不能证明就是转入了原告帐户。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称被告的家人于2003年6月2日带到上海现金70,000元,7月26日带来现金100,000元,被告均将钱交给了原告,另外被告自2001年11月起就将自已的收入交给了原告,故原告帐户上的钱有些就是被告的。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于2003年6月共同出资购买了系争房屋,后双方搬入该房共同生活,现双方自动解除了同居关系。故该房理应依法进行分割。由于该房系原被告共同共有,故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考虑共有人的贡献大小。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显示,在支付首付款时从原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中共计支付了220,000元,而被告辩称其家人从山东带到上海现金170,000元,既不符合人们的生活常理,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从证据的证明力上分析,被告辩称的证明力要明显低于原告的书面证据,故本院认定购房首付款及尾款中原告出资22O,00O元,被告共计出资80,000元。关于归还贷款、装修、支付税费杂费、购买家具电器等,现双方说法不尽相同,且根据发票、收据、银行帐单等现有证据也无法推定是谁出资了多少,故本院根据双方原系同居关系,曾共同生活的事实,推定归还贷款及装修、支付税费杂费、购买家具电器等系双方均等出资。根据房屋现在居住使用及贷款人为被告等实际状况,将房屋判归被告为宜,由被告按双方的出资支付原告相应的折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区××路1788弄51号201室房屋归被告乙所有,尚欠的银行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乙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甲房屋折价款360,000元。

  二、本区××路1788弄51号201室房内的财产爱舒床垫一张、沙发一套、伊莱克斯冰箱一台、惠而浦洗衣机一台、索尼影碟机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归原告甲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乙所有。

  案件受理费11,006元由原告甲负担6,713元,被告乙负担4,2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戴xx

  代理审判员 盛xx

  人民陪审员 郭xx

房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案例

房屋产权分割纠纷案例与房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案例

  张老汉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并买了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张老汉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张老汉一个人。2003年,张老汉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2006年,张老汉被检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张老汉心里很满意,打算给女儿写份遗嘱,但此时张老汉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张老汉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诉讼到法院。

  大律师网律师分析:

  1、遗嘱中所涉房产系张老汉婚后分配并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应各占一半份额。

  2、张老汉妻子去世时,由于没有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张老汉和儿子、女儿均有继承权,一般等分的话,三人各得(1/2*1/3=1/6)房产。

  3、张老汉的遗嘱对自己的(1/2+1/6=4/6)有效,由女儿继承,女儿应得(4/6+1/6=5/6)房产。

  4、儿子应得1/6房产。

  5、经评估房产价值,房产可以由女儿取得,儿子应得份额可由女儿支付给儿子。

  小编提醒:

  房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1、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2、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相关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小编提醒:

  遇到房产继承纠纷时,大家应采取一种合理理性的态度去对待和解决。

(编辑:Sakura)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