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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文书送达方式有哪些?劳动仲裁文书送达需要几天?

发布时间:2021-06-18 13:39:58 浏览:0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首先是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如果不能够协商处理,最后才会选择诉讼。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带来劳动仲裁文书送达方式有哪些?劳动仲裁文书送达需要几天的法律常识内容,希望有所帮助。

劳动仲裁文书送达方式

  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五种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执行送达任务的仲裁员或者书记员将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即送达日期,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

  以下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法律文书时,送达人把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适用留置送达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仲裁机构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委托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的委托代理人为代收人,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3)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仲裁机构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法律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达时,仲裁机构将法律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转交送达是在受送达人身份特殊的情况下适用的,具体包括: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在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仲裁机构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无论受送达人是否知悉公告内容,经过法定的公告期限,即视为已经送达。

  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有如下要求:

  1).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2).公告的法定期限是60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3).公告的方式。可以是在仲裁机构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4).公告的内容。公告送达仲裁应诉通知的,应当说明申请书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开庭通知的,应当说明开庭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出庭的后果;公告送达裁决书、决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或者决定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起诉期限和起诉的人民法院。

  采用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并将情况附卷备查。

  法律中规定一般采用直接送达,如受达人拒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依照不同的情况,可以按照不同的送达方式。

劳动仲裁文书送达需要几天

  《办案规则》第32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并不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当事人在15日内起诉的,裁决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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