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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证视角谈贩卖毒品罪案件无罪辩护技巧

发布时间:2017-12-05 16:40:23 浏览:0
  一、毒品实物是否被查获或是否已灭失 二、已查获毒品实物是否与被追诉人有关 三、其他在案物证能否证明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
  如何从物证视角谈贩卖毒品罪案件无罪辩护技巧呢?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说一说。

  一、毒品实物是否被查获或是否已灭失

  从实证视角分析,因毒品实物未被查获或已灭失,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方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绝非少数。以下类型贩卖毒品罪案件应属于物证不足,无法定案的情形:

  其一,毒品实物未被查获或已灭失,侦查人员也未收集到用于夹藏涉案毒品实物的机器、箱包、购物袋等物证,更没有查获现金毒资等其他物证,无法排除涉案毒品交易行为根本就不存在的合理怀疑。

  其二,侦查人员未扣押到毒品实物,也未扣押到毒资,更没有收集到分包毒品工具等物证,进而导致案件物证不足,无法定案。

  其三,因侦查人员未查获毒品实物,或毒品实物已灭失,进而无法确定被追诉人交易的物质是否为毒品,更无法确定毒品可疑物的数量、体积、纯度等核心事实,使得贩卖毒品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案件无法定案。

  其四,侦查人员未查获毒品、毒资等物证,且购买毒品可疑物的下家未归案,提供毒品可疑物的被追诉人供述也不稳定,导致被追诉人的有罪供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案件无法定案。

  其五,侦查人员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鉴定确认为非毒品物质,导致案件物证不足,证据锁链不完整,无法排除被追人主观上不知情或被诈骗的合理怀疑,最后被追诉人获不诉结案。如:陈某某到案发现场接收毒品可疑物时被抓,但涉案毒品可疑物经鉴定确认为非毒品,陈某某也没有接触到涉案毒品可疑物本身,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对涉案物质是否是毒品系知情的,更无法排除其被提供涉案毒品可疑物上家诈骗的合理怀疑。

  由此可见,物证不足是贩卖毒品罪案件无罪辩护的常见辩点,诸多案件被追诉人因案件物证不足最后获无罪释放。当然,在司法实务中,在毒品实物未被查获或已灭失的情形下,被追诉人被定罪的案例也不少。此类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比较模糊的,仍有待业界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二、已查获毒品实物是否与被追诉人有关

  一般认为,毒品实物来源不明,不影响公检法机关对已归案被追诉人进行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定罪量刑,但被追诉人与已查获的毒品实物是否有关,直接关系到其涉案行为的罪与非罪。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唯一同案犯承认已查获毒品实物系其独自购买、打包、运输到案发现场的,还明确陈述被追诉人仅仅帮忙其重新装袋,并不知悉涉案鞋盒内夹藏有毒品。显然,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已查获毒品与被追诉人无关。

  其二,已查获毒品实物与被追诉人无关,诸多在案证据可证明涉案毒品属第三者所有,且第三者现在逃或去向不明,最后被追诉人获无罪释放。如:张三、李四是同居男友朋友。张三不吸毒,在其住处从未发现或接触过毒品,而李四吸毒且去向不明,对在张三、李四住处查获的毒品,无法排除系李四所有的合理怀疑,进而无法对张三涉案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其三,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查获毒品、毒资,但扣押的毒资、毒品来源不明,证明犯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其四,侦查人员并非是在被追诉人身上或住处查获毒品,而是在案发现场周边区域查获毒品实物,导致案件毒品来源不明,无法核实涉案毒品的所有权人是谁,案件核心事实存疑。如:侦查人员在某购物中心停车库将被追诉人抓获,并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但未能查获涉案毒品,后将其带至该购物中心20楼楼梯间处时,在其所站位置旁的地上发现毒品可疑物。由于该毒品并非现场从被追诉人身上或住处查获的,毒品的查获程序存在瑕疵,且被追诉人坚持该毒品非其所持有,进而导致案件毒品来源不明,不排除系他人所有的合理怀疑。

  其五,在他人住处内查获的毒品实物,可认定与另居他处的被追诉人无关。如:张三住在广州市白云区,李四住在广州市海珠区,侦查人员在李四住处查获毒品,除非有确实、充分的相反证据,否则无法认定张三与在李四住处查获的毒品有关。但在司法实务中,与此近似的贩卖毒品罪案件被追诉人被错误羁押的案例绝非个案。

  由此可见,办案人员不应单凭毒品实物已被查获的客观事实,想当然地推定被追诉人与已查获的毒品有关。

  三、其他在案物证能否证明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

  在贩卖毒品罪案件中,除了上述的毒品实物、现金毒资等物证外,还可能涉及用于夹藏毒品的机器、可用于称量重量的电子秤、被追诉人体液或血液、指纹生物痕迹物证等各种各样的物证。其他在案物证,能否证明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只能根据在案物证的证明力大小,结合具体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可根据侦查人员是否在毒品实物上提取到被追诉人的DNA成分,来判断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追诉人涉嫌犯走私、贩卖毒品罪一案中,侦查人员在被追诉人张三的出租屋内查获4公斤冰毒,且在毒品外包装擦拭物上提取到张三的DNA成分。办案机关据此认定张三与此案有关,应是有理有据的;但单凭在案的毒品实物,无法认定到该涉案出租屋外鱼塘钓鱼的李四、王五等人与此案有关,更不能据此毒品实物推定李四、王五之间还可能存在其他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

  其次,可根据侦查人员在毒品实物上是否提取体液、血液或指纹等生物痕迹物证,来判断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侦查人员在张三租赁的出租屋内查获了毒品实物,但在毒品实物的内外包装物上没有提取到李四的指纹,仅仅是在出租屋内收集的饮料吸管上提取到李四的NDA成分。同时,侦查人员还在涉案出租屋内收集的铁丝网上提取李四的一枚指纹。对此,笔者认为,上述饮料吸管物证、唯一的指纹物证只能证明李四有可能到过该出租屋,并不能据此认定李四接触过涉案毒品可疑物,或对涉案毒品可疑物进行了物理加工或化学加工,进而认定被追诉人实施了贩卖、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

  最后,可根据侦查人员收集的可用于称量重量的电子秤物证,来判断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侦查人员没有查获毒品,但查获可用于称量重量的电子秤。但在案的电子秤无法证明被追诉人称量的物品是否为毒品,也无法证明称量物品的的重量,更无法证明从下家查获的毒品是否来源于被追诉人。因此,此案不能单凭在案的电子秤物证,推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小编认为:在司法实务中,毒品实物未被查获或已灭失,已查获毒品实物属他人所有或来源不明,其他在案物证证明力小,无法证明被追诉人实施了涉案的毒品犯罪行为,是贩卖毒品罪案件中常见的物证不足,无法定案的案件类型。而物证是法定八种证据之首,且从实证案例反思,诸多贩卖毒品罪案件辩方之所以取得无罪辩护成功的效果,根源就是在案物证不足,无法定案。

  以上就是关于从物证视角谈贩卖毒品罪案件无罪辩护技巧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大律师网在线专业律师。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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