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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无罪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8-01-29 16:07:03 浏览:0
  广东xxx律师事务所接被告人卢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罪辩护人。我作为被告人卢某某的辩护人,全面阅读了全部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的卷宗资料,同时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并先后向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分析意见书,现结合本案的庭审调查情况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等情况,关于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那么涉嫌贩卖毒品罪无罪辩护词是怎样的?下面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分享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无罪辩护词,以供大家了解。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xxx律师事务所接被告人卢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罪辩护人。我作为被告人卢某某的辩护人,全面阅读了全部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的卷宗资料,同时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并先后向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分析意见书,现结合本案的庭审调查情况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等情况,关于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卢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证据不足。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告人卢某某购买毒品,一方面仅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个人证言显然属于孤证,另一方面公诉机关没有查实李某某所言的800个麻古是否真实存在即缺乏客观证据作为支持,显然直接认定被告人卢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显然公诉机关仅凭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就认定被告人卢某某向其贩卖毒品明显证据不足。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0]42号)在“关于毒品犯罪案件中有关证据的认定问题”中明确规定“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并不吻合,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表明完全排除了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显然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指认被告人卢某某贩卖毒品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更为离奇的是,被告人李某某自称向被告人卢某某购买了800个麻古,却不能说出这些麻古的合法去向,办案机关也不能查明这800个麻古是否真实存在,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证据严重不足。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随身携带的包里非法持有毒品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认为从被告人卢某某随身携带的包里缴获了28粒红色药丸状可疑毒品与一小包白色晶体可疑毒品,就属于被告人卢某某非法持有的毒品,也属于证据不足。2013年5月13日15时被告人卢某某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交代到xx酒店8103房间是“找一名叫广水东的男子”,目的是帮女性朋友阿娇(吴某某)讨回欠钱。期间卢某某自称上过一次厕所,坐在了阿双(某双)坐过的位置上,手包放在茶几上。便衣警察拿起卢某某的包,卢某某发现包的拉链没有拉上,便衣警察打开包但没有当场搜出违禁物品,而是在带到公安机关后翻出一小包白色晶体状物品、一小包红色药片状物品、一张锡箔纸。

  公安民警拿起被告人卢某某的包,并没有当场出示包里的可疑毒品,直到半个多小时后才在公安派出所翻出可疑毒品,这半个多小时里被告人卢某某失去对手包的有效控制,公安人员也没有当场固定证据,显然公诉人认定包里的可疑毒品属于被告人卢某某所有存在重大证据漏洞,无法证明在半个多小时后打开的包与被告人卢某某的包完全吻合。公安机关既没有当场出示证据并做笔录,也没有将该包封存,不能排除这些可疑毒品是事后被放入的可能性,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请求法庭对此证据不予认定。

  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在吴某某处存放毒品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在吴某某(另案起诉)居住的某某市某某区江北某某国际518房放置了红色碎颗粒状可疑毒品1包、红色药丸可疑毒品180粒、褐色粉末状可疑毒品1包、红色糊状可疑毒品1包,但一方面并没有得到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认,另一方面吴某某也没有指认这些毒品属于卢某某所有。公诉机关仅仅因为被告人卢某某与吴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就主观臆断吴某某住处发现的毒品就是被告人卢某某贩卖,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仅凭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就认定被告人卢某某向李某某贩卖毒品、仅凭没有现场固定的证据就认定被告人卢某某持有毒品,没有任何有效证据就认为吴某某处的毒品系被告人卢某某所有,显然证据严重不足。所谓卢某某贩卖毒品352克,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建议法庭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公诉机关的指控。

  辩护人:广东xxx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以上就是关于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无罪辩护词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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