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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怎么量刑?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8-31 22:37:16 浏览:0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那么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怎么量刑?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量刑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致对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杀人罪。按照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何种情况下减轻、减轻多少,何种情况下免除处罚,一般应当综合考虑防卫的具体目的、过当的程度、罪过形式以及防卫行为所保护权益的性质等个方面的因素。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利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防卫过当的构成,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四个构成要件,其特征如下:

  (一)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在这里不法侵害人具有双重身份,即是防卫对象,又是犯罪对象。我国法律支持对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同时不法侵害人还有其他合法权益,而这部分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防卫过当是损害了不法侵害人除了刑法允许可以反击、可以损害的部分以外,依法受保护的、不许允损害的部分权益,因此,防卫过当也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一种犯罪,只不过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首先,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正确理解“明显”含义,应具体从以下两方面考虑:第一,防卫行为大大超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如防卫人采取击伤不法偷窃者就是以制止偷窃这种不法侵害为限度,但采取了杀死偷窃者,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应属“明显”范畴。第二,防卫强度大大超出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这主要应从防卫人所采用的防卫手段的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对比来判断。如对以威胁方法实施的抗税行为采取了重伤或者致死的防卫手段,其防卫强度应属“明显”范畴。

  其次,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后果。防卫结果是否构成“重大损害”,是区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主要因素。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是完全对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损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但是,超过必要限度致人重伤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损害,如某甲以拳脚击某乙,某乙用刀将某甲砍死,这种情况就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防卫是否过当应从全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分析认定,不能一见有人死亡或者重伤,就断言防卫过当,也不能一见保护合法权益,就一律认定为正当防卫,应联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来认定。

  (三)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是说,防卫过当所构成的犯罪中,有已满十六周岁和已满十四周岁的犯罪主体,但防卫过当的主体一般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大可能成为其主体,这是因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确判断防卫过当这种犯罪行为的性质。此外,在二人以上过失防卫过当的情况下,防卫人之间缺乏主观方面的犯意联系,不存在共同故意,因此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以防卫过当的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

  (四)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

  防卫过当是一种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同其他犯罪一样,要求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罪过。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说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疏忽大意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2)全面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能是故意。(3)过失与间接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只有直接故意不能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4)过失与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任何种类的过失与故意。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要确定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应当注意到防卫过当的成立要求具备防卫目的的正当性这一点。防卫过当目的的正当性决定了防卫过当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该结果发生,如果防卫过当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积极追求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是完完全全的犯罪行为,否定了防卫过当的本身。而其他三种罪过形式,即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以及间接故意,都是没有犯罪目的的罪过形式,与防卫过当成立需要具备的目的正当性不相矛盾,因此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三种罪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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