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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的主要流程怎么走?法律规定退房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10-26 11:31:06 浏览:0
  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消费者购房之后,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规定交房或者出现其他状况,消费者是可以要求退房的。那么退房的主要流程怎么走?法律规定退房条件有哪些?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来解答疑惑,希望有所帮助。

退房的主要流程

  1、购房者向开发商发出退房通知

  如果购房者打算退房,首先需要通知开发商,可以用邮寄、传真或者电话的方式告知开发商。如果退房的责任在开发商,那么退房的经济损失由开发商承担,比如贷款利息、首付款存款利息以及购房税费等等;但如果退房责任在购房者,比如贷款没有审核过,没有成功贷款,那就无需开发商承担责任。

  2、15天内办好退房手续

  从购房者向开发商发出退房他通知的15天内,后者必须将所有钱款退还给购房者,并且要在15天内,把相关手续办理完毕,比如解除合同、解除银行贷款等等。如果超出15天没有办齐手续,每超出一天,开发商应该向购房者支付总房款0.1%的违约金。

  3、开发商退款

  开发商将购房至退房期间贷款产生的利息全部返还给购房者。

  退房大致流程就是这几步,这其中还有几点需要注意。

  1、记得退保险

  购房者在申请贷款时,银行会要求购房者购买保险。因此,退房时,购房者需要记得将保险退掉。

  2、关于违约金的赔偿问题

  退房时,有的开发商只会根据合同违约金赔偿给购房者实际的经济损失。但是在《合同法》中规定,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全部损失时,由开发商继续赔偿;如果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就直接按违约金补偿。

  3、在办房证之前退房

  因为当房产证办理下来以后再退房,需要经历一个很长的鉴定过程,还需要走法律途径,胜诉之后才能办理退房手续。

法律规定退房条件有哪些呢

  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等规定来看,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法定理由

  (一)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如果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告知”了买受人,即开发商履行了通知义务(无论买受人是否同意),然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购房者能否请求解除合同呢?根据该条款之规定,显然不能。

  如此看来,此条款形同虚设,立法目的无法实现。其实,笔者认为,此条款完全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因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虽然法律规定购房者在办理了房产证后,房屋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但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如果双方无特殊约定,那么合同就已经生效,开发商就不能对该房屋行使处分权(包括抵押、出售、赠与等)。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不仅仅需要履行“告知”的义务,而关键是必须经过买受人同意才合法。否则,对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二)一房两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项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因为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买卖,而根据民法原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这就使开发商在已售商品房的价格出现大幅上涨时有条件“一房两卖”,以牟取更多的利润。

  另外,如果开发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购房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开发商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前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不得预售商品房。

  (四)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五)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六)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七)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之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八)迟延交付房屋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迟延办理房产证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一般是指以下原因:开发商未交齐土地出让金,导致开发项目的大产权办理不下来;开发商为了筹措资金,将开发的项目抵押给银行,以取得贷款,在未还清银行贷款之前,开发商的大产权证押在银行,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等。上述原因造成购房者不能使购房者拿到产权证,超过法定时间购房人可以退房。

  (十)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十一)所售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2条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也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十二)房屋的产权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房屋,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没有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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