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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积金提取材料有哪些?公积金提取几天可以到账?

发布时间:2021-05-18 17:38:19 浏览:0
  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提前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这样才能有效率的办理相关手续。那么长沙市公积金提取材料有哪些?公积金提取几天可以到账?针对这两个问题,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内容,一起往下了解看看吧。

长沙市公积金提取材料有哪些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

  (一) 本人身份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以上两类婚姻状况及未婚提取人均需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声明书》;

  (三) 提取人本人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长沙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任一有效一类借记卡;

  (四)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长沙行政区域以外自住房或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近3个月出具的夫妻双方全部房屋产权信息证明(含本套房屋备案登记信息)。

  另外,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根据提取类型提供如下资料原件:

  (一)购买自住房

  1. 购买新建商品房:提供《购房合同》(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下同)、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

  2.购买二手房:提供二手房《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权证原件提供银行盖章的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有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1.建造、翻建自住房:城镇内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翻建提供);农村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农村宅基地使用批文(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翻建提供)。

  2.大修自住房:提供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或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C、D级《危房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

  (三)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1. 偿还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基本资料外无须提供其他资料。

  2.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本息:

  (1 )按月偿还(含提前部分还贷)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二手房为契税完税证明),《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提供自还贷之曰起所有还款明细,超过24个月的提供近24个月的还款明细,再次提取的提供近6个月的还款明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加盖银行业务章、住房公积金贷款加盖住房公积金业务章)。

  (2 )提前结清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二手房提供契税完税证明)、《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及贷款结清证明(商业银行住房

  按揭贷款加盖银行业务章、住房公积金贷款加盖住房公积金业务章)。

  3.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的:按照本条第(三)项1、 2点的规定提供对应资料。

  (四)无房户支付房租

  除基本资料外无须提供其他资料

  (五)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需办理账户封存的职工应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申请书》

  (六)退休

  女性职工50岁以上,干部55岁以上,男性职工、干部60岁以上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未达到以,上退休年龄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批文。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八)出境定居

  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国定居证明。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职工个人账户余额1000元以下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多人继承均须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职工个人账户余额超过1000元的提供公证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多人继承均须身份证)。

  (十)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1.重大疾病:提供患者身份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住院结算单和亲属关系证明;

  2.重大灾害:提供受灾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使用批文、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公积金提取几天可以到账

  公积金提取过后的1天到3天可以到账。个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达成合作,直接将住房公积金汇入申请者的账户,到账时间一般在1天到3天内,前述天数指的是工作日。如果第4个工作日后还不到账,可以到银行或者通过12329查询。具体到账时间要需要看各个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的工作效率。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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