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讲,被告人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事发前被告人连“犯意”都没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此规定可以看出: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轻伤的结果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有一种有意思的行为。而本案关键证据“当时的现场录像”可以看出,事故发生的时候,是被告人返回超市去取忘记的马扎,并没有去故意伤害受害人的主观故意。而后所发生的一系列的······
任何一种犯罪都是可以进行
无罪辩护的,当然一般情况下刑事辩护都是由专业的刑辩律师进行的,而往往是通过书面形式作出的。那么你知道
故意伤害罪无罪
辩护词怎么写的吗?如果不清楚的话,可以阅读由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章。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州刑事律师担任***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为他辩护。庭前,本人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认真研究了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下面,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我们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故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1、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讲,被告人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事发前被告人连“犯意”都没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据此规定可以看出: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轻伤的结果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有一种有意思的行为。而本案关键证据“当时的现场录像”可以看出,事故发生的时候,是被告人返回超市去取忘记的马扎,并没有去故意伤害受害人的主观故意。而后所发生的一系列的撕打行为,是受害人及其丈夫一起对被告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受害人受伤是在被告人挨打的过程中而发生的,被告人的一系列行为我们可以理解为是对自身的一种自我保护,如果这样就主观认为是对受害人有伤害的故意的话,不是助长了打人者的气焰!是不是以后在打架中,被打者只能被挨打呢?所以本案中被告人不具备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对于受害人在该事件中所受伤害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受害人所受的伤害并不是由被告人造成的,被告人并不是直接侵害人。是受害人及其丈夫在对被告人进行身体伤害时,身体失衡,摔倒所致。
虽然现场录像不是特别清楚,但仔细的观察,可以清楚的看出,当时是受害人的丈夫在殴打被告人,被告人进行了必要的抵挡,但是因为受害人是两人,所以被告人一直处于劣势,被对方二人多次攻击身体。先是夫妻双方从正面攻击被告人,然后受害人的丈夫转到被告人身后,从后面搂住被告人的脖子,受害人在被告人前方用马扎攻击被告人,撕打的过程中受害人为了方便伤害被告人一直在拉扯着被告人的左手,被告人为了保护自己一直往后退,在后退过程中,受害人夫妻还对其不放,在防卫受害人丈夫的过程上中,被告人一抬手,而这时这只胳膊却被受害人在控制着,受害人因为一手拿马扎,一只手控制不稳,所以自己不小心跌倒在地。因此受害人所受的伤害并不是被告人所造成的,被告人并不是直接侵害人,被告人也不具有故意伤害的客观要件。
3、受害人本身的过错,是事件发生的全部起因。
本案中,被告人返回超市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取回马扎,而返回途中遇到受害人夫妻,先是受害人夫妻对被告人进行谩骂,其后又对被告人进行人身伤害,而且受害人还用马扎作为武器攻击被告人,所以对事件的发生系受害人夫妻自身导致,是事件发生的全部起因。
4、法律的基本原则是维持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通过录像可以看出,该事件发生自始至终被告人都处于弱势的地位,是此案件的真正受害者,而本案受害人受伤是因为其自身行为所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也应该由其自身予以承担,不能因此而让被告人背上莫须有的罪名。在这样的主观和客观条件都不成立的情况下,如果法律不能保护我受伤的当事人,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跟我的委托人阐述法律的公
平和正义。
综上,该事故发生的经过,是受害人夫妻先动手打的被告人,被告人为了自卫,而进行必要的反击(就算是个傻子,有人打他,他如果疼了也会还手的,何况是被告人这么一个正常的人)。被告人不具有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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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akura)